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
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施工生产。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
(2)按规定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督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
(6)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7)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8)组织制定本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自救。
4.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合同段施工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建议;
(6)及时排查、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5.施工单位应当将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实习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作业前还应当开展岗位风险提示。
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作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