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的条件与程序
施工招标的条件与程序
一、招标条件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二、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合同技术条款和投标文件格式等八章。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属于《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强制使用的内容,应不加修改的使用。
2.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5.处理招标文件异议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投诉。
6.编制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7.确定中标人
8.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