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二级建造师辅导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0-02-20 16:19:20来源: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评价程序:

1.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2.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4.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考核评价意见,将从业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1.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2.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第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六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