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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时间:2021-05-14 11:44:53来源:

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1.关于主体工程开工的规定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

  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2.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

  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3.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2)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4)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12]93号)

  (1)设计变更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歩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5)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当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同意。

  (7)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9)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10)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2)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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