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2019-09-10 10:30:06来源:
辽宁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辽住建建管〔2019〕1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
省厅于2018年11月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8号),明确规定“在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取消施工、监理两项合同备案环节”。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城市住建部门在各自的政务服务网上将其列为权力清单事项。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进一步明确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监理两项合同备案,各地不得将其列入权力清单事项,不得作为其他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招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应上传至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以作为晋升资质等事项的业绩信息。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如需将相关合同信息作为业绩上传的,各地原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机关应为企业提供上传服务。
三、请各市严格按照国家、省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对照梳理,立即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举一反三,确保贯彻落实到位。请于9月15日前将工作措施和整改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杨勇,电话:024-23447623,传真:024-23447615
邮箱:lnjgc8646@163.com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