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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时间:2020-01-28 10:54:47来源:

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绩效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组成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考核对象为各省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近期重点与远期规划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成效考核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路况水平、运行机制、资金保障、服务效益等方面,并根据农村公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和奖励措施,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
第七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评,自评结果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利用实地抽查、信息化考核系统等方式进行复核后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反馈结果,并向社会公示。有重大事项,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八条  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经费、信息化考核系统的研发和运维等费用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从成品油消费税增长性补助资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条  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省份考核办法,负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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