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湖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执法局,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负责人从业行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湖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2日
湖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经营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凡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内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基本条件、经营状况、经营素质、履约信誉四大体系,另设附加分。企业经营状况包括税收缴纳、工程业绩,经营素质包括人员配置、科研创新、评优评奖、日常监管,履约信誉包括不良行为,附加分包括参与园林绿化公益情况。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
(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75分以上不足85分;
(三)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5分以上不足75分;
(四)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5分以上不足65分;
(五)C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55分。
第三章 评价细则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评审材料:《湖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附件1)、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应在每页上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评审程序:企业进行自评,并将参评材料报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外企业按其驻湖固定办公场所所在地进行申报,同时有多个固定办公场所的可自行选择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暂无固定办公场所的可自行选择本次申报承接工程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3.评审时间及周期: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15日、12月15日;企业申请信用评价递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期为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原件核验并初审核查,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上报市建设局。
4.组织评审及公示:市建设局根据初审情况,组织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会及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jsj.huzhou.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建设局对收到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动态评定
1.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结果每半年度发布。
2.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涉及企业的停工通知书、通报、不良信息、行政处罚等文件,在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建设局。
3.企业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调整的证明材料和申报程序参照初次评定规定。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和运用
第九条 建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可充分运用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导和鼓励提升信用评价高等级企业的投标竞争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信用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将予以通报、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不良信息并公布,此次评价结果认定为C级。
第十三条 组织和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评价过程公平公正和结果真实有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不足”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湖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2.湖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