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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10 10:05:15来源:

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6日

 

 

       济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印发

 

 

附件:

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正、高效、安全,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各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资金落实;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开展相关工作;编制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计划;制订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项目登记建档;负责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建立奖补项目动态监管系统;进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以及绩效监控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多干多奖、先干后奖”的方式,采取负面清单管理、竞争性评审、全流程动态监管等形式分配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满后,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需要等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纳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试点项目(含盘活闲置存量住房项目,“城中村”“城边村”改造住房租赁项目,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住房租赁项目,利用国有(自有)、集体土地建设(购买)住房租赁项目等);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建立存量房源基础数据库;住房租赁市场课题研究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1.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

2.未进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或不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

3.持续运营条件达不到以下标准:新建和改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4.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如小产权房、违章建筑等)。

5.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大户型租赁住房以及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6.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租房;用于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8. 已享受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和政府其他贴息扶持政策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奖补标准:新建(购买)住房租赁项目按最高1000元/平方米、改建非居住房屋项目按最高600元/平方米、盘活存量项目按最高180元/平方米;按照前期就高、后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的原则,对试点项目发放奖补资金。

对特别重大的住房租赁项目经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奖补资金的支持额度。

从2020年开始,对纳入我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一定运营奖补,资金以市级专项资金为主,具体奖补办法另行研究制订。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及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分配下达各区县和市直有关单位,当年结余的专项资金可调整用于下一年度奖补项目,但三年试点期内要确保预算平衡。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及发放节点

1.新建类住房租赁项目。按照试点项目工程进度节点发放,项目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后发放40%,项目主体封顶后发放30%,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发放30%。

2.改建类住房租赁项目。在项目通过审核认定后发放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后发放60%。

3. 盘活类住房租赁项目。企业装修改造的盘活房源(累计新增50套(间)及以上,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经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验收通过,并在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企业可申请奖补。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受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奖补资金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市级住房租赁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申报单位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提报相应申报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提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提报市领导小组审议。区县筹集的住房租赁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申报单位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提报相应申报材料,各区县审核确认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报市领导小组审议。

经市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报的试点项目奖补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区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发放到位;对有异议的申请对象和申报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奖补资格。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将奖补项目的建设运营、资金申报等重点环节纳入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督导考核;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五条 各区县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核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完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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