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第34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第34号)
晋建市函〔2019〕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晋城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对全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开展2018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一)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的企业(含中央驻晋企业)。
(二)2018年新设立核准的企业。
(三)2018年度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因本单位原因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以上企业的资质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或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已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
按照《建设类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办法》(晋建市字〔2012〕28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动态考核申请表》(附件1)。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书副本(含动态考核页);
(2)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明、注册证明或职称证明;
(3)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网上查询打印页;
(4)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人员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
(5)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岗位证书复印件;
(6)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书(附件2);
(7)近2年2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
(8)近2年内的获奖情况。
以上材料均提供复印件,企业应按上述内容顺序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与原件一并按现行资质管理权限报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企业(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二)初审部门报送省厅的材料
1.报送文件1份,《2018年度企业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文档)1份,报送文件及汇总表均需加盖初审部门公章;
2.企业动态考核申请表1份及附件材料;
3.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决定等。
以上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四、考核程序
(一)初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及原件进行审查,并通过调取资料、征求部门意见、网上查询、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在申请表第五部分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审部门对辖区内应参加考核企业统计,并对企业考核期内的不良行为进行确认,确认意见记入《2018年度企业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被处罚的企业,应将处罚决定的文号、下发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处罚时间及处罚结论填入汇总表中,并将书面处罚文件上报省厅;对于有不良行为(信息)的,应将不良行为(信息)发生的地点、时间、涉及的项目名称、具体内容等填入汇总表中;无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在汇总表中填写“无”字。
(三)初审部门应主动征求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机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管)等部门对企业考核期内市场行为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真实地提供企业考核期内在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招投标等方面发生的违法违规或其它不良行为情况。
(四)省交通、水利、通信、煤炭等专业部门应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相关企业在考核期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它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书面报我厅,作为确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之一。
(五)省厅根据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和初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企业考核期内的市场行为、专业部门的反馈信息及对企业的实地核查情况,核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和诚信等级。
五、时间安排
考核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9.1.10—2019.2.28),应参加动态考核的企业按文件要求收集、整理申报材料,报初审部门。
(二)初审阶段(2019.3.1—2019.3.31),初审部门完成对企业的考核,汇总考核结果连同考核资料一并上报省厅。
(三)考核阶段(2019.4.1—2019.5.31),省厅组织对资料进行审查,并采用“双随机”方式对考核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实地核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向初审部门和企业反馈。
(四)申述材料审查阶段(2019.6.1—2019.6.30),省厅对企业申述材料进行审查,核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本次动态考核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企业要如实填写《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动态考核申请表》,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考核结论一律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满足条件后,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考核结论,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关资质。
(三)对在规定时间未参加动态考核的企业,初审部门应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整改期三个月。整改期满仍未上报考核材料的,主管部门应依据资质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罚。
(四)因主项资质升级、延续、变更或其他原因领取新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及时补注动态考核结论,填写《企业动态考核结论补注申请表》(附件4),经初审部门审查同意,加注意见后来我厅办理。
(五)各市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通知所属企业按要求参加动态考核,认真做好初审和上报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