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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所消防布置要求

时间:2020-09-24 09:33:21来源:

特殊场所消防布置要求

一、老年人建筑和儿童活动场所

1.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 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OO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不应超过三层;当设置

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1.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和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三、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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