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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建造师不予注册

时间:2019-05-11 10:57:14来源:

哪些情况建造师不予注册

 1.注册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增项注册三种。重点掌握初始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的条件,不予注册的情形。掌握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造价师、咨询师等没有此限制);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4.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有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5.注册受理与审批时限的几个日期要记住(20+20+10,5+10+5)。
 
  6.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要记住。
 
  7.了解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8.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9.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这一节中,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要重点掌握。
 
  10.注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处罚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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