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节约能源规定
施工节约能源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建筑节能的规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施工单位节能义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既有建筑节能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与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既有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与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施工节能的规定
应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
根据《绿色施工导则》,图纸会审时,审核节材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尽量减少库存,避免或减少二次搬运,提高模板、脚手架的周转次数;
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材用量占总重量的70%以上。
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喷洒路面、 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尽量获取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
照明设施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该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利用和保护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