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时间:2019-05-12 08:15:09来源: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效力属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效力属部门规章,双方可约)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起点基本相同,但终点不同,应用不同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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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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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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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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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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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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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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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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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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