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分包的管理职责
承包单位分包的管理职责
承包单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施工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需履行并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2.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其中,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3.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4.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技术、经济条款。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
5.除项目法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6.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6)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
(7)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8)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
本单位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2)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3)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5)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借借用资质: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
(3)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者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的。
(6)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7)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